擅用汪涵照片揽生意,饭店赔10万法律风险
汪涵以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将该店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并索赔财产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80万元。
1月9日上午,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湘水谣餐饮店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汪涵的肖像、在省级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赔偿原告汪涵财产损失费7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共计10万元。法院同时驳回了汪涵名誉侵权的诉求。
餐饮店门口
挂起汪涵照片
据了解,汪涵得知其肖像被该餐饮店制作成了宣传海报,源于其同事的一次偶然发现。
2015年2月1日下午,汪涵的同事谢某在坡子街逛街时,发现该餐饮店使用汪涵的肖像做广告。
这张海报的画面是这样的:“汪涵手持菜品,并配以汪涵供职的湖南卫视台标和名称,中间印有‘湘水谣 湘菜基地 十二年荣称 吃货明星’字样。”
谢某将此事告诉了汪涵的经纪人毛某。毛某立即给这家餐饮店打电话,称这家餐饮店已经侵犯了汪涵的肖像权,要求立即撤下该海报架。
2015年7月,汪涵发现这家餐饮店仍在使用其肖像做海报招揽生意。于是,他将这家餐饮店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索赔财产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80万元。 法院判餐饮店
侵犯肖像权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原告汪涵作为知名的媒体主持人,商业代言是其获取经济收益的方式之一。
本案中,被告作为从事营利性服务的餐饮店,未经原告汪涵授权同意,在其餐饮店面门口使用原告汪涵手持菜品的照片制作了易拉宝式海报架,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被告湘水谣餐饮店是汪涵推荐的餐饮店或售卖有汪涵推荐的菜品,从而进店消费。
故法院认为被告湘水谣餐饮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汪涵肖像的行为已经对原告汪涵造成了损害。
据此,法院对原告汪涵请求判决被告湘水谣餐饮店停止使用其肖像及赔礼道歉声明并消除不良影响的诉求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汪涵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名誉的诉求,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湘水谣餐饮店利用原告汪涵的影响力非法获利,但并未在使用其肖像之时贬损、侮辱、诽谤其人格,未对原告汪涵的名誉造成影响和社会评价的降低,故法院对原告汪涵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为什么只被判赔10万元
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湘水谣餐饮店侵权时间较长,但与此前原告汪涵代言的商家相比,湘水谣餐饮店作为一家个人经营的餐饮店规模较小,因而使用汪涵肖像而获利的程度不如此前其代言的商家。
但从侵权情节上看,在2015年2月原告方对其擅自使用原告汪涵肖像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行为提出异议后,并未停止其侵权行为,侵权故意明显。
法院最终酌情确定本案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赔偿数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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